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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申請

發問:

您好 我想申請土木包工業牌照 本人有自開立公司從事重機械(挖土機)年資多年想轉行做土木工程 但本人所開立的是企業社 我詢問會計師她說要在營造業滿三年的經歷才能開立 那有什麼辦法可以去補滿這三年 除了請建築師以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過這門檻 我的健保在營造公會但只滿一年多 如果要正常申請還要再等2年 有什麼辦法可以跳過這門檻 因為我從事挖土機工作對土木包工程可以說非常的熟悉 施工規劃這都已有相 當經驗 但就是沒給營造商報過所得稅 這點非常懊惱 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行 請有經驗的人士幫忙回答 謝謝 更新: 不懂得請勿回答 也不要轉貼一些沒˙用的網址 謝謝

最佳解答:

我的健保在營造公會但只滿一年多 如果要正常申請還要再等2年 有什麼辦法可以跳過這門檻 沒救了。 你必須要掛勞、健保在營造業滿三年以上,才可以去申請**土木包工業的阿。(誰叫你以前不盡早掛勞健保在營造業上) 本人有自開立公司從事重機械(挖土機)年資多年想轉行做土木工程 這是你自己自稱的工作經驗,政府只要看負責人有沒有【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單純的從事重機械(挖土機)年資多年,這並不代表你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的阿。 你現階段只能再忍耐2年、你才可以去當土木包工業的負責人阿。 現階段就算你去找馬總統關說、也是吳山小路用的阿,總統權力在大也大步過法律規定的阿。(除非法律有修法、調降工作年資認定) 營造業法(民國100年01月26日修正)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 . . . 第10條 土木包工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民國98年05月05日修正) 第1條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 在政府機關、公 (軍) 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 (構) 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第6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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