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歐洲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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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歐洲國的科技特別先進??~~~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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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簽訂馬斯垂克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 of Maastricht)的同時,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更名為歐洲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在該條約中的第130f條至第130q條明確規範歐聯的研究與技術發展政策方向。方向如下:(1)共同體應該有的目標是強化產業的科學與技術根基,並且要鼓勵將此根基改變成為國際競爭的力量,對於所有可達成此目標的研究活動都應該提倡。(2)針對上述目標,共同體應該鼓勵中小企業、研究中心與大學彼此之間合作,以全力開發內部市場的潛力。尤其要在國家政府契約、共通標準的定義與去除研發合作之法律或財務障礙方面努力。(3)共同體的所有研究與技術發展活動,不論在決定和執行面都必須其他條款相一致。在研究與技術發展活動執行方面,(1)使中小企業、研究中心與大學彼此之間合作。(2)使會員國彼此合作,並與國際組織合作。(3)使研發活動的結果儘量的擴散,而得到最令人滿意的成果。(4)激勵共同體內研究人員的訓練和移動。執委會有權採用任何有效的方法,促使共同體與會員國在研究與技術發展活動方面互相協調,以確保兩者在政策上能夠相一致。但是歐聯的研究與技術發展活動是在國家或區域無法有效執行的項目上,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推動歐聯產業和改善歐聯國際競爭力。歐聯推動的研究與技術發展活動是依據1987年的「單一歐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賦予歐體執委會推動共同體層次的合作研發法律權限,因而成立了結構性計畫(framework programme)。但是歐聯並不希望獨占所有泛歐的共同研發計畫,因此仍有歐洲科技研究合作計畫(Europea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search, COST, 1971, 28國)、歐洲研究整合計畫(European Research Coordinating Agency, EUREKA, 1985, 26國)、空中巴士共同研發計畫(Airbus, 1970, 法英德3國)、歐洲太空計畫(The European Space Agency, ESA, 1975, 14國)等是由多國主導,而非由歐聯執委會主導。在結構性計畫方面,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30i條至第130q條規定,結構性計畫必須在與經濟和社會委員會諮商後,由理事會決定是否採用。結構性計畫應該建立科學與技術的目標,明確指出符合目標的多種活動方向,固定最大的投入金額和公布參與的詳細規定。其目標導向是以基礎研究與競爭前技術研發為主。結構性計畫之執行是透過每一項活動中之特定計畫來達成,而特定計畫的執行詳細規則、執行期限和執行方法都需要有明確的定義。由執委會與歐洲議會和經濟社會委員會諮商後,所選出來的特定計畫計畫書,理事會由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接受此計畫書。理事會應該決定參與者、研究中心和大學在執行結構性計畫的規定,及對於研究成果擴散的規定。在未來科技政策方面,政策必須持續調整以適應歐洲政治和經濟不斷的整合與擴張,尤其要建立超越目前結構性計畫之新架構,使歐洲部長研究理事會能取代成員國政府而充分發揮決策功能。要透過歐洲與國際合作以達成科技政策之目標與技術之擴散,更要透過高科技、傳統產業和中小企業使用新技術以解決歐陸的嚴重失業問題和促進經濟之成長。歐洲政府與民間科技合作類型與做法政府與民間科技合作類型 歐洲研究可歸納成四大類,分別是純基礎研究、目標導向基礎研究和競爭前技術研發、市場導向商業技術創新與高度專業領域。從事純基礎研究的主要機構有歐洲科學基金會(ESF)、歐洲核能研究中心(CERN)、歐洲分子試驗室(EMBL)、及各國大學。歐體執委會透過結構性計畫推動目標導向之基礎研究和競爭前技術研發,歐洲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計畫(ESPRIT)最具代表性。歐洲科技研究合作計畫(COST)除了推動競爭前技術研發外,也推動公共事業技術研發。市場導向商業技術創新主要由歐洲研究整合計畫(EUREKA)贊助。政府與民間科技合作主要做法1. 結構性計畫結構性計畫至今已進入第五期,它是一個競爭獎勵的系統,只有最佳的計畫可獲得計畫成本50%為上限的贊助,任何實驗室不可能在無條件的情況下獲得財務上的贊助。第一期結構性計畫(19841-1987年)目標以能源研究為重心。第二期結構性計畫(1987-1991年)目標以協助提振歐洲產業國際競爭力為重心,同時歐洲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計畫(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m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SPRIT)、歐洲產業技術基礎研究計畫(Basic Research in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for Europe, BRITE)和歐洲尖端材料研究計畫(Advanced Materials for Europe, EURAM)等多項已運作的計畫也併入到結構性計畫中,資訊、通信、生物、材料與能源技術研發都成為重要的活動。第三期結構性計畫(1991-1994年)大體承襲第二期計畫,但多增加了人力資本與移動的研究和推廣。第四期結構性計畫(1994-1998年)經費較第三期計畫成長130%,也增加了歐洲運輸政策研究、重點社會-經濟研究、與第三世界國家及國際性組織之科技合作及研究成果之擴散與最佳利用四個項目。研發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的相結合,以及將研發成果落實擴散到產業界都被列為重點;而歐聯的進一步整合也突顯出運輸政策的重要性;在貿易自由化趨勢下,國際性科技合作的重要性不斷上升。第五期結構性計畫(1998-2002年)經費較第四期計畫成長4.6%,增加了競爭與成長、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創新活動兩個項目,在歐元的出現與歐洲經濟更深的整合下,大中小型企業都投入創新活動更形迫切需要,以便提高歐聯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及確保歐聯的經濟成長與就業持續增加。所以科技政策由原先任務導向與擴散導向兩類,在第五期結構性計畫增加了問題解決導向第三類方式。 結構性計畫的參與者包括大中小型企業、大學、研究中心等,基本上申請者須要由不同會員國之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合法團體出名。基礎研究是結構性計畫最重要的一個部份,以此研究成果提供關鍵性活動之所需,而關鍵性活動集合了大型與小型計畫,也結合運用性、共通性與基礎性計畫於一體,已達成共同的目標。由此可見政策取向著重於組織間的技術連繫,尤其支持競爭前的研發合作,故技術研發標的與商業化階段仍有相當的距離。計畫的評估過程有三個階段,首先由執委會成員在確認計畫書符合適任標準,一般在八至十週就會做出決定。其後由專家按照下列準則,評估所有適任的計畫書。準則包括科學與技術品質和創新、對歐洲的附加價值與對歐聯政策的貢獻、對歐聯社會目標的貢獻、經濟發展與科技展望、資源、合夥和管理,但是不同計畫的準則門檻會有所差異,一般來說評估的專家至少超過三位,其中科學與技術品質和創新準則是以匿名方式進行。計畫的協調者則會被要求提供更進一步的行政和財物資訊或被邀請參與計畫書修改可能的討論。此階段修憲需要的時間至少八至十週。第三階段由執委會研究人員與法務室將通過第二階段的計畫按優先順序排列,然後才由執委會的成員共同決定贊助資金的分配。歐洲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計畫歐洲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計畫(ESPRIT)透過歐聯執委會向歐洲議會提出五年計畫概算,通過後由成員國政府提撥經費,歐聯執委會負責統籌行政管理工作,使產業界、歐聯成員國政府與執委會共同推動歐聯層次的合作研究,廠商負責擬定ESPRIT策略與研究方向,成員國政府代表負責監督。在計畫產生的成本經費補助方面,廠商最高可獲得50%的補貼,學術研究機構最高可獲得100%的補貼。目前Esprit四大研發主題是可移動式資訊科技、電子商務、資訊獲得和介面、產業學習與教育,另外也著重八大特殊領域之研發,分別是軟體技術、零組件和次系統技術、多媒體系統、長期研究、開放式微處理器計畫、高功能計算和網路、商業過程技術、製造業整合。除了長期研究外,軟體技術、開放式微處理器計畫、商業過程技術、製造業整合是使用一階段評估程序。零組件和次系統技術、多媒體系統、高功能計算和網路是使用二階段評估程序。值得注意的是ESPRIT研究計畫在分割成不同模組下,分別於參與公司內進行研發而透過電子網路進行溝通。?歐洲科技研究合作計畫與歐洲研究整合計畫除了上述歐聯的結構性計畫,仍有多項歐洲的合作研發計畫如歐洲科技研究合作計畫(COST)、歐洲研究整合計畫(EUREKA)等是由泛歐洲的多國主導,而非歐聯執委會主導,原因是歐洲各國擔心歐聯執委會所推動的科技研究計畫吸收太多的歐洲大學及研究機構專才,從而削弱了各國的技術創新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在歐洲科技研究合作計畫(COST)方面,他的目標是由參與國家在競爭前研究或公共事業活動間之彼此合作。每一項活動必須至少有五個國家自願參與,主要經費來源由參與國贊助。每個國家都設有一個國家協調者,通常他們也是資深官員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是COST的決策中心。COST研發課題主要有三類:(1)全球相關的科技研究,如海洋技術、環境保護、氣象、化學、物理、液體動力、醫學研究;(2)大多數會員國感興趣的題目,如資訊技術、林業、農業、生物科技與食品技術;(3)需要透過合作以求跨歐洲一致性的領域,如電訊與交通。雖然參加COST計畫是完全自主性,經費由參與國自行負責,但所有成員國均可以獲得全部計畫之成果。歐洲研究整合計畫(EUREKA)如同COST計畫是採取寬鬆和分權的管理原則,公共部門配合款由參與國政府承諾,但沒有確切的資金來源。任何一個廠商所起草的合作專案,在合乎簡單的準則下就可向本國的辦事處申請列名於EUREKA之下,並爭取本國政府經費補助,至於補助經費一事是由參與國政府自行裁量決定。名國對於計畫的篩選準則並不一致,但依據漢諾威宣言(Hanover Declaration),一個合格的研究計畫書必須(1)由來自兩個以上會員國的廠商或研究機構共同參與,(2)明確指出合作計畫所可能產生的預期效益,(3)追求市場導向與成本效率之產品、製程或服務上的技術進展,(4)以民用技術為研究標的,(5)自願參與的機構必須投入相當的資本。EUREKA提供(1)申請者尋找產業和研究夥伴之協助,(2)改善國家公共贊助資金的獲得,(3)協助合作契約之訂定等支持措施,(4)參與歐洲標準化活動,(5)協助私有資金的獲得。過去EUREKA從事研發合作的主要領域有醫藥和生物枓技、通訊、能源技術、環境技術、資訊技術、雷射技術、新材料、機器人和生產自動化與運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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