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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沒有勞保)~休養期間公司也沒有補薪也被迫離職~急.

發問:

本人在去年9月份在上班時間送貨被對方來車撞擊~而導致本人左大腿骨盆脫臼併粉碎性骨折~本人在住院二個月左右和在家休養四個月~在這住院和休養期間公司也未發薪水給本人~公司也沒有付本人醫療住院金額13萬多(公司有保團保但只夠付醫療住院金額13萬)~但公司也沒有幫員工保勞保(因本人公司是三人以下的公司所以不強制保)~到本人好轉要回去公司上班老板告知本人因公司業務緊縮不缺人而被迫離職~請問各位大大本人可向公司要求在住院和休養期間的薪資?是全薪還是半薪呢?~最多可要求幾個月呢?(因本人受傷醫生建議以後腿部不可太過勞累~最少要休養一年左右~約今年9月份還要開一次刀取出鋼釘)~... 顯示更多 本人在去年9月份在上班時間送貨被對方來車撞擊~而導致本人左大腿骨盆脫臼併粉碎性骨折~本人在住院二個月左右和在家休養四個月~在這住院和休養期間公司也未發薪水給本人~公司也沒有付本人醫療住院金額13萬多(公司有保團保但只夠付醫療住院金額13萬)~但公司也沒有幫員工保勞保(因本人公司是三人以下的公司所以不強制保)~到本人好轉要回去公司上班老板告知本人因公司業務緊縮不缺人而被迫離職~ 請問各位大大本人可向公司要求在住院和休養期間的薪資?是全薪還是半薪呢?~最多可要求幾個月呢?(因本人受傷醫生建議以後腿部不可太過勞累~最少要休養一年左右~約今年9月份還要開一次刀取出鋼釘)~ (被迫離職):本人在此公司服務期間長達五年~請問是否可要求遣散費~本人可要求幾個月? 如公司老板不支付薪資和遣散費~本人該如何呢?~要如何以最快的方法向公司取回本人應得的權利呢?(因本人9月份要住院開刀~)@@謝謝

最佳解答: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內容 七十四年八月十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五四八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內容 七十五年六月四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八八九五號函 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一勞保二字第二七九三四號函 1. 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2008-07-13 12:18:01 補充: 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四七○號函 一、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須完備「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二要件,且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本案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固已構成違反勞工法令情事,惟如經勞工反映,雇主知所調整,則尚難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2008-07-13 12:18:43 補充: 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四七○號函 二、另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如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除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已受損失之求償,得逕洽勞工保險局。 2008-07-13 12:27:12 補充: 你現在趕緊加入勞保局, 職業災害保護裡職業災害險, 這樣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職災門診單看病, 若是要詳細打電話詢問勞保局如何申請, 至於公司補償, 你要和公司協商,,若是不補償只有到勞工局調解,,最後只有訴訟一途, 職災勞工經勞工局調解不成立, 訴訟律師費勞工局或是勞委會可擇一申請,, 請查勞工訴訟補助方式

其他解答:A09B43D7283853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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