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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種行為算是竊盜還是搶劫?

發問:

甲於便利商店購物結帳時,見店員背後之置物架上販售一小巧可愛的玩偶,竟一時心起貪念,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此時甲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臨走前並回頭向店內監控之攝影機招手說再見,等店員回過神時,甲已經逃逸無蹤。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

最佳解答:

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325第一項普通搶奪罪。 主觀構成要件: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客觀構成要件:玩偶非甲之物,而甲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離開便利商店,此為趁人不及抗拒,以不法腕力,移轉物之持有為所有。此包括不直接對被害人之身體施用不法腕力,及使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或抗拒,而迅速易持有為所有。 再依題意,甲並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責任,故甲成立刑法325第一項普通搶奪罪。

其他解答:

我覺得應該是詐欺或侵占吧 因為那玩偶是店員將玩偶取下交付甲假意賞玩的呀 是店員交給甲就不能算是竊盜或搶劫了吧 以將購買為由使店員交付玩偶之後不付錢購買也不歸還玩偶並將玩偶占為己有|||||此種行為屬於搶劫,偷竊是當事人不知情ㄉ狀況下,如果當事人知道而且有反抗那麼甲依刑法可用強盜論處|||||以實務見解而論,竊盜乃「乘人不知而取」;搶劫乃「乘人不及防備而奪」~如依此而論似乎介於竊盜&搶劫之間;因此有學者認為不宜採取實務「片語式判斷」,該學者則提出「敘述性判斷」,亦即「行為人若可預期被害人能瞬間警覺,且得以肢體動作立即採取防衛者」作為判斷基準加以區分,如果行為人可預期,則屬於搶劫;反之,行為人沒有預期,則屬於竊盜~若依學者看法,本件甲應可預期店員發現異狀(瞬間警覺)後,店員將立即採取防衛作為,故本例應屬搶劫~拋開上述實務&學說認定爭議,一般人遇到這種情形應該大多會喊搶劫吧~ ^^|||||算是竊盜才對吧,因為他不是用搶的......可是甲他正大光明的走掉,沒有偷偷摸摸的,又有加上一點搶劫吧......|||||此行為是搶結 搶劫不一定要恐嚇 但是條件是有人在 並看到 竊盜是偷偷的 無人看到 事後才被抓0B2E83BAFED4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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